瞒着再婚丈夫“卖”房给自己儿子,合同有效吗?
2023.02.23

瞒着再婚丈夫“卖”房给自己儿子,合同有效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3年2月16日第6版


案情介绍:

      于先生与赵女士于1994年登记结婚。赵女士系再婚,与前夫育有一子周某。2004年,赵女士花10.8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2021年,该房屋价格已涨至150余万元。当年4月21日,赵女士在没有征得于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房屋作价30万元,以买卖过户的方式给了儿子周某,并签订了《自愿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确认书》。

      现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周某名下。2021年11月30日,赵女士去世。2022年6月,于先生得知了上述房屋产权变动情况。此后,他多次与周某协商,要求返还房屋,但被拒绝。于先生只好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将涉案房屋权属登记恢复到初始状态。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但未支持将房屋权属恢复到初始状态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李春静律师认为,本案涉及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效力、善意取得制度、所有人的追回权等。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案涉房屋系在于先生、赵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取得,且于先生和赵女士并未签订夫妻财产分别所有的协议,因此,该房屋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否则构成无权处分。本案中,赵女士未经于先生同意,擅自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属于无权处分。

      那么,赵女士和周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呢?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可见,虽然赵女士系无权处分,但无权处分本身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不过,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赵女士和周某系母子关系,二人在明知该房屋属于赵女士和于先生共有的情况下,瞒着于先生,作为买卖双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进行交易,并自愿放弃资金监管服务。这种情况可以认定赵女士和周某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于先生的合法权益。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本案中,买受人周某购买房屋时并非善意,亦未支付合理价款,虽然完成了房屋过户手续,但不构成善意取得,不能成为案涉房屋的合法所有人。

      既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周某亦不构成善意取得,那么,法院为何不支持将该房屋权属恢复到原始登记状态呢?因为,原房屋登记人赵女士已经去世,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具备恢复登记的条件。

      既然如此,于先生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呢?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于先生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

      律师提醒,夫妻共有房产应尽量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当出现无权处分的情况,需要行使追回权时,为了避免现登记权利人再行处分转移房产,房屋所有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案涉房屋。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静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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