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陪送的“嫁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2022.06.14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2年4月27日第3版


【案情介绍】


张女士和李先生谈婚论嫁时,张母为张女士准备了30万元作为“嫁妆”,并在张女士和李先生登记结婚前转入了她的银行账户。婚后,李先生打算创业,向张女士索要这30万元当本钱。张女士以这笔钱是她的“嫁妆”,属于她的婚前个人财产为由拒绝。李先生不服,认为“嫁妆”是张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可以动用。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张女士向律师咨询,这30万元“嫁妆”到底是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律师解答】


“嫁妆”的性质要根据女方父母赠与的时间判断。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赠与给女方,应视为女方父母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在结婚登记之后赠与,而且女方父母并未明确表示仅赠与女方个人,则该“嫁妆”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只要符合以上几种情形的,都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这30万元“嫁妆”是张母在张女士和李先生结婚登记之前就赠与张女士的,而且未明确表示这笔钱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所以,应视为对张女士个人的赠与,属于张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与李先生无关。而且,这笔钱无论双方婚姻关系持续多久,都不能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提醒广大未婚人士,在谈婚论嫁时,可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嫁妆”和“彩礼”的归属,避免此类纠纷。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赵督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