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2年4月20日第3版
【案情介绍】
李女士和张先生系情侣关系。张先生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以李女士的名义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登记在李女士名下。2022年1月12日,张先生无证驾驶,因未注意安全,撞上了钟女士,造成钟女士受伤。
经司法鉴定,钟女士构成十级伤残。事故认定张先生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仅购买了交强险,保险金额不够赔付钟女士此次损失。那么,钟女士能否要求张先生、李女士、保险公司连带赔偿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律师解答】
首先,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本案中即使张先生系无证驾驶,钟女士仍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依法向张先生追偿。
其次,对于超出交强险赔付范围的部分,李女士和张先生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以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李女士与张先生应对本次事故中钟女士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案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钟女士,剩余部分再由张先生、李女士连带赔偿。
在生活中,出于限购、贷款、特殊优惠等原因,一些人选择自己出资,以他人的名义购车并登记。但是,借名买车存在诸多隐患。对车辆登记所有人来说,实际出资购车人驾驶车辆出现违章或交通事故,登记所有人可能也要面临处罚风险或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实际出资购车人来说,可能会出现车辆被登记所有人办理抵押、出售或被视为登记所有人的财产遭强制执行等情形。此外,若车辆为贷款购买,在实际出资购车人不能按时还贷时,登记所有人的个人征信也会受到影响。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