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疫情防控应对之策(下)
2022.02.21

民法典中的疫情防控应对之策(下)


    在《民法典中的疫情防控应对之策(上)》中,我们对民法典总则编和物权编涉疫法律问题进行了阐述。本文将继续对合同编涉疫问题进行解读。

    四、国家计划合同制度不完善的应对之策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根据今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总结往年抢险救灾经验,民法典在保留《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可以适用国家计划合同制度的特殊条件,确保紧急情况下基本设施设备、重要物资的供需要求;同时,限制了此类合同中当事人的缔约自由,一方面,采购人有及时发出合理要约的义务,另一方面,供应商也有及时作出承诺的义务。
    对于国家计划合同制度,要与征收征用作出区分。前者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因合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虽限制了缔约自由,但采购人发出要约不合理,供应商仍可拒绝承诺;而后者是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作出的单方法律行为,会产生被征收或征用财产所有权变更或使用权转移的法律后果。
    五、合同履行障碍的应对之策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从疫情发生到防控的全过程来看,无论是医学专家还是普通民众都难以预见,不能避免,只能被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应认定为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那么,是否受疫情影响的合同都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呢?笔者认为应综合分析。
    第一,疫情及其防控作为不可抗力导致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中有“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是否免除责任,要根据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程度确定。如不可抗力是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原因,部分免除责任;如是全部原因,则全部免除责任;如法律另有规定,比如保价邮包因不可抗力发生灭失的,依照规定不免除赔偿责任。
    第二,疫情及其防控不是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而是“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情势变更规则。“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比如:商铺承租人因疫情及防控完全无法取得经营收入却负担高额租金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条规定相较于《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作出了较大修改,主要将“客观情况”修改为“合同基础条件”,并且增加了当事人的再交涉义务。
    第三,疫情及其防控作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虽在民法典情势变更规则中删除了这一情形,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三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冠肺炎疫情让我们认识到公共卫生依法防控的重要性,民法典在化解涉疫合同纠纷中作出了有益探索,推动司法实践取得成效。


相关文章
    未查询到相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