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十年的电磁炉自燃,消费者还能主张赔偿吗?
2022.02.21

买了十年的电磁炉自燃,消费者还能主张赔偿吗?



案件回放:

    王女士:2019年11月的一天中午,我家厨房里的电磁炉突然发生自燃。扑灭明火后,我发现不仅电磁炉本身被烧毁,附近的抽油烟机、放碗筷的柜子等也严重受损。我找到了当年购买电磁炉时附带的《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其中注明该型号电磁炉的安全使用期是50年,而该电磁炉我只使用了10年。


    我认为,该电磁炉在未被使用的情况下发生自燃,肯定存在质量问题。请问,买了10年的电磁炉自燃,我还能找生产厂家索赔吗?


律师评析: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欧丽曼律师解答:《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由此可知,自产品交付给第一个消费者之日起算,在以后十年内,如果产品存在缺陷并给消费者造成了人身或者财产上的损失,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十年后,即便产品造成了人身或者财产损失,消费者也无权要求赔偿。但是,生产者明示产品的安全使用期在十年以上的,不适用本条关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的规定,而应适用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规定。在明示的安全使用期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生产者给予赔偿。



    综上所述,本案中,自燃电磁炉的生产者明示产品的安全使用期为50年,那么,只要在50年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消费者就可以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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