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车意外被法院执行
2022.02.21

 爱车意外被法院执行

 

文章发表于2017年6月13日《天津日报》第8版

 

    天津日报讯 市民王先生咨询:我想买辆小客车自用,但一直没摇上指标。于是暂借好友李某的小客车指标上牌并将车辆登记在其名下,购车款全部由自己出资。近日,由于李某对外负债30万元,法院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并依执行申请人申请,将该车查封。该车辆系我个人购买,不应作为李某的财产被拍卖,故求助于律师。

    击水律师事务所陈冰律师解答:本案所涉及的车辆系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标的物,市民王先生非审判程序中的当事人,其作为案外人,可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债权人(必要时以债务人为共同被告)提起旨在排除法院对执行标的物强制执行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应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王先生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对被执行车辆的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购车凭证,证明该车辆权利人系其本人,若该异议经法院审查成立,法院会中止该标的物的执行。值得一提的是,若该车辆系据以执行判决中判项所涉及的内容,则王某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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