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健身私教课程后反悔了,能退款吗?
2022.02.21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1年4月15日第6版


【案情介绍】


今年初,何某在某健身公司购买了私教课程,并按照双方签订的《私教协议》,向该公司支付培训费3600元。同时,何某还支付588元办理了该公司的会员卡。《会籍申请表》中注明:“会员若因个人原因退会,需承担会员卡原办理价格30%的违约金。”


在私教课程开始之前,何某反悔了,向某健身公司提出了退款请求,被拒绝后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会员合同并退还私教培训费和会员卡费。何某的诉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李春静律师认为,某健身公司应当向何某退还3600元私教培训费和411.6元会员卡费。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我国立法未对违约方解除合同作出明确规定。传统合同法理论认为,合同严守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守约方的一项违约救济权利,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而实践中,存在一方因为经济形势的变化、履约能力等原因,导致不可能履行长期合同,需要提前解约,而另一方拒绝解除合同的情况,这就是所谓的“合同僵局”。为了解决和应对“合同僵局”问题,曾有法院判决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因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而备受争议,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解决了这一难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该规定与之前《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内容相同,若仅按此规定,违约方可在三种情形下对守约方继续履行的主张进行抗辩,却不能当然地消灭双方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守约方不提出解除合同,违约方就仍要受合同拘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合同僵局”的问题。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这对违约方提出解除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


上述案例中,某健身公司并未出现违约情形,何某要求解除合同属于单方违约。因健身私教服务具有人身属性,不适于强制履行,因此,何某与某健身公司之间的《私教协议》可以解除。因为健身私教培训尚未开始,某健身公司应全额退还培训费,但何某仍应按照《会籍申请表》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