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1年9月30日第6版
【案情介绍】
我在天津某房地产公司就职,2020年10月因患脑梗塞住院治疗。在医疗期内,公司每月只发给我500元生活费,而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刚满,公司就书面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我不肯在通知书上签字,公司就自行将经济补偿款和工资打入我的账户中,视为自行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读者李先生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吴淼律师认为,此案中,用人单位的做法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李先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方式依法维权。
首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这一条款,医疗期满不能成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除什人单位与劳动除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才能提前三十日或者在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将被视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这意味着,李先生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不得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可实际上,用人单位每月仅发给他500元生活费,违反法律规定。
那么,本案中,李先生作为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没有同李先生协商一致且未按照规定另行安排工作岗位,而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李先生可以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向用人单位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其次,李先生可以主张要求用人单位补齐医疗期内,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资的差额。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做法不满或者认为用人单位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要及时提出异议,拒绝在自己持有异议的书面材料上签字,保留并搜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避免在劳动仲裁中陷入被动局面。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