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委托人天津市某公司为本案原告,代理律师为我律所潘晓东、林姜婷两位律师。
本案委托人天津市某公司通过中标与被告天津市某街道办事处签订的买卖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五台电梯设备并安装完成,被告虽然多次付款,但在2020年12月支付部分货款后,一直未支付剩余货款7万余元,因此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律师工作及亮点:
一、在咨询阶段,律师为当事人详细讲解案件有关法律内容,获得当事人的认可。
二、律师在对证据进行认真翻阅和分析后,努力准备,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经过律师积极努力,双方达成调解意见,法院出具调解书,但由于对方未及时履行调解书内容,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律师提出申请强制执行,而后对方支付全部欠款。
案件结果:
本案以调解结束,对方已支付全部欠款。本案委托人对我所律师在委托期间所做的大量工作给予肯定,对于案件结果表示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