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4日峰通阀门公司向王某起借款40万元(王某起以现金的形式给付)。该笔款项2014年到期后,峰通阀门公司向陈某某、王某春借款40万元,指定二人交付王某起(王某春转帐给王某起)。再后,该笔款项2015年到期后,2015年8月25日被告天津峰通阀门有限公司向边某某借款30万元。(边某某现金给付冯某某30万元连同借款人张某10万元一起由冯某某银行转帐给收款人陈某某)原告手中仅有峰通阀门公司出具的借条,以及收款收据。同时该企业原经办人员均已离职。在庭审中峰通阀门公司否认该借款事实。
律师工作及亮点:
本案为典型的民间现金借贷纠纷,案件中涉及人物较多,有本案当事人,当事人的朋友,王某起,宫某某,王某春,陈某某,张某,冯某某,冯某军。委托人主张以现金交付,但与被告有关的证据也仅有借据,收条的孤立证明,更为棘手的是在证据有限的情况下,借款款项的来源又无法证明。因此关于借款的履行在本案中并未有足够证据支撑,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做出,关于借贷事实的履行不能形成证据链从而驳回起诉的判决。在现金交付,对方不承认借贷事实,一审又败诉的情况下,二审中律师通过改变思路,扭转局面,最终当事人权益得以全面维护。
案件结果:
一审败诉,二审法院调解结案,被告给付本金30万,利息5.5万,二审诉讼费由其承担。
律师心得:
在现金交付的民间借贷案件中,认可现金交付效力的判决屈指可数,通过在别的案件中与法官沟通了解到,在天津市审判内部标准上对现金交付的民间借贷案件在审理中更侧重于审慎的态度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虚假诉讼的产生。
一审中律师主要以常规思路即16条,准备证据,试图证明借贷合议及履行的事实,但在对方不认可该事实,导致一审败诉后,律师并未放弃,主动与法官沟通,了解一审败诉原因。
在得知一审法院裁判观点后,二审中陈冰律师将突破点着眼于一审中所认定的“不符合交易习惯”、“不符合常理”、“前后矛盾”以及本案中一审未认定的表见代理关系。第一次庭审中,法官驳回我方要求调取峰通阀门公司相关帐户流水情况的申请。但律师并未放弃,主动与法官沟通,在庭审中立求将本案经办人作为重点,最终在法官释明经办人利害关系后,经办人帮助找到了本案的全部相关人员。在上述人员出庭作证情况下,法官主动要求对方提供我方要求调取的相关帐户流水及会计账册。从而将我方的举证责任变为对方举证。
最终,在律师多次与法官沟通的下,本案二审开庭四次,通过深挖借款事实,改变了法院对交易习惯,及现金交付合理性的认知,在庭后,具对方律师说,法官与其进行了长达40分钟的沟通,最终本案调解结案,不但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而且对本金及利息乃至诉讼费均予以给付的结果当事人也比较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