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因公司设立不成,返还投资款引起的纠纷。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吕慧宾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参与本案工作。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委托人)与被告签订投资协议,约定:被告出资50万,原告出资10万元,成立某有限公司,约定经营利润按各50%计算。后因各种原因,未设立公司。原告找被告谈,想算一算钱数将事情了结。不料,被告提出“公司”欠债,表明债务需一人一半,并称原告还得出17万。原告不解,害怕被告起诉自己,遂找到律师咨询。接受咨询时,律师对公司设立中的纠纷这块,不太熟悉。但凭借着深厚的法学功底以及对法理的一般理解,对当事人的问题一一进行了解答,取得了委托人原告的信任。签订了《委托合同》,律师学习钻研,减少委托人的诉讼风险。
办案过程:
法院受理该案后,一开始简易程序,法官对案件审理方向也吃不准,希望调解解决,结果调解未成。对方提出,公司债务双方共担,没有清算无法确定返还金额。原告申请对财务账目进行审计,好在原被告双方对账目没什么太大分歧,审计结果,原被告均认可。主审法官认为该案可以判了。因审限问题,转入普通程序,再次开庭。这次合议庭审判长和另外一位审判员吃不准该案审判方向,庭审未能顺利进行。过了很长时间,再次开庭,律师凭经验揣测,合议庭定然是理清了办案思路。
案件结果:
1、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2、驳回了被告的反讼请求。
3、委托人原告方对律师的工作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