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告与被告系租赁合同关系。被告承租二原告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某房屋作为经营使用。原、被告于2018年10月15日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为5年一个月,自2018年9月25日至2023年10月24日,租赁费用采取“先付后租”的方式按半年提前15日以电汇/易付宝代付至银行账户方式支付,每半年的租赁费用155000元。且合同约定了被告提前解除合同应当给付两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赔偿。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交付房屋给被告使用。
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被告因其自身经营困难等原因,经常拖延给付租金,并与原告协商希望原告能够代为开票,全部税款由被告承担。原告为了被告能够按时缴纳租金,于2019年5月23日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对租赁费用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调整,约定第三期租赁费用(即2019.10.25-2020.4.24)为120253元。然而,原告将上述发票交给被告后,被告仍然一直拖欠第三期租赁费用未予支付。后于2019年12月19日向原告发送了单方解除的《通知函》,通知原告于原告收到该函件起30日后,双方解除租赁合同。
原告多次与被告处协商,被告虽然明知自己违约并向原告出具了赔偿的书面协议,但直至今日未予给付。原告认为,被告毫无诚信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被告委托我所刘丹律师代理此案。
律师工作及亮点:
一、律师在咨询阶段就为当事人确定了案件思路,为案件的后续发展的可能性进行了多角度分析,成功取得当事人很大信任。
二、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多次与法官进行沟通,积极还原案件事实,并明确表明委托人的诉讼目的,并从违约金、损失及滞纳金相关的损害责任赔偿总额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数额。
三、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大量检索相关类似案例和法律依据,为本案的诉讼结果提供极有利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撑,成功达成调解,为当事人争取到利益最大化。
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调解结案,委托人对律师在委托期间内所做的大量工作表示感激,对案件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