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律师代理的是本案原告。
本案委托人原告佟某与被告鲍某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第三人系房屋买卖中介公司。
2016年,原告与被告通过天津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私产房屋一套。合同约定:该房产座落于天津市武清区亨通花园,建筑面积为116.30平方米,地下室19.25平方米,房屋成交价总金额为1585000元。
原告为购买此房屋曾分多次向被告交付定金及其他各种款项共计80万元。在此期间,原告一直向被告主张权利,要求其配合原告办理房产买卖相关手续,但被告均借故推脱至今仍未配合办理任何手续,无奈之下,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而成诉。
律师工作及亮点: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帮助委托人分析案件进展情况,经查询得知被告已将涉诉房屋另行出售予案外人王某。
该案件,被告将房屋另行出售予他人,情况十分紧急,故而律师连夜准备出诉讼材料并联系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在将材料准备完备后立即至武清区人民法院立案并查封涉诉房屋。经查封得知该涉诉房屋被告已与案外人办理了网签手续,但最终经过律师与法官,与对方当事人多次的沟通,被告方与案外人撤回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转而与委托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
因对方已经配合我方当事人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委托人认为诉讼目的已经达到,故而请求律师向法院申请撤诉,律师向委托人讲明本案各种利弊后,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向法院申请撤诉。
案件结果:
因被告方在诉讼中积极配合委托人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委托人认为诉讼目的已经达到,故而本案以撤诉结案。当事人表示律师对于证据的整理十分详尽,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如何适用论述十分精准,并表示对律师的代理十分满意,对律师工作的努力表示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