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类型
借奶奶名义买方起纠纷,律师助其拿回房屋所有权
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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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确认所有权纠纷,委托人为本案的原告马某。


案件发生于2008年,当时原告马某的奶奶取得天津市经济适用房定向购房证,因当时其并未有能力购买该房产,所以决定将次购房证有偿转让给原告马某,并于同年签订了《放弃承诺书》,后原告马某使用该购房证独自出资首付以及办理贷款购买了诉争房屋,因政策原因,原告无法个人购买,待房屋能过户之时,原告奶奶因年纪大身体不好故而一直未能及时办理。后原告奶奶去世,被告即法定继承人并不配合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故而因此成讼。

 

律师工作及亮点: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先分析了案情,在查询物权法及大量天津市有关经济适用房的规定后,指定相应诉讼策略,本案经过两次开庭,最终使得法官重新审视案件事实。


一、因为经济适用房实际上是由政府向低收入家庭等特定家庭和对象而所做的政策性用房,故而原告和奶奶所签订的有偿转让定向经济适用房购房证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很有可能归于无效的,但是经过律师查询大量天津市相关经济适用房的法律法规,以相当案例即对买卖经济适用房证认定为杰明购买房屋予以认定,加上律师持之不懈的沟通支撑的情况下,最终使得法官没有认定该有偿转让行为无效。


二、房产证上的名字为奶奶和本案原告马某两个人的名字,故而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共有,而共同共有原告马某所负担的补偿费就会很高,律师从无论是经济适用房的首付款,还是契税,贷款还款等都是由原告负担的背景下主张原告是涉案房屋的全部出资人和实际使用人,对涉案房屋享有全部权属权利,法官在开庭及调解的过程中听取律师的意见,认同律师的说法,在调解中认同原告只需要支付3万元的补偿费,并且涉案房屋由原告所有,被告配合过户。

 

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调解结案,调解结果为原告仅需向被告双方各支付一万五千元的补偿金,并由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委托人对律师对案件所进行的大量工作表示感激,对案件的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