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继承纠纷,律师代理本案原告左某。
被继承人郑某某和周某某,生前育有两个女儿,分别为被告郑姐和郑妹(已故),委托人左某系郑妹之女。被继承人郑某某于2013年3月病逝,生前系天津市红桥区某街道办事处退休干部,其妻周某某于2011年病逝。被告郑姐在郑某某病逝后领取了郑某某的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但并未告知委托人。
被继承人郑某某的购房补贴下发,被告郑姐想单独领出,但被继承人的单位以需与其他继承人协商一致后方可领取为由未予发放。无奈之下,被告只得找到委托人,委托人到西于庄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实,才得知被继承人的房补情况以及抚恤金和丧葬费均被被告领走的事实。双方对于遗产继承以及抚恤金和丧葬费的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遂成案。
律师工作及亮点:
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整理了委托人处与本案相关的全部证据,经过一一梳理后,发现委托人的证据并不充分,无法证明继承人身份,以及财产线索。决定先到被继承人户籍地和生前单位进行调证,以补充我方手中的证据。
经过律师的协调,补齐前期所需的全部证据。立案后,为进一步查明遗产线索,经与当事人协商沟通后,申请法院调查令,分别调取了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中,被继承人的存款情况。经查,除丧葬费、抚恤金及住房补贴外,被继承人并无大额存款。因被告长期与被继承人一起居住,并办理了被继承人的丧事,而委托人属于代位继承,平时与继承人联系较少,因此在继承遗产、分割抚恤金和丧葬费时会处于劣势。
律师反复向当事人讲明利害,以便开庭中如有调解机会可适时把握。庭审中,对方突然提交了一份被继承人的遗嘱,遗嘱表明全部遗产归被告所有。针对此份遗嘱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律师均进行了有利的反驳,并告知当事人可申请笔迹鉴定。
法官借此机会询问双方是否希望调解,对方表示同意调解,在此情况下,律师跟委托人阐明了案件可能存在的结果,以及调解结案的利弊,委托人表示也希望调解结案。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使得案件圆满解决。
案件结果:
调解结案,调解方案为,抚恤金、丧葬费、房屋补贴以及银行存款中,由委托人左某继承其中的69000元,具体方式是郑姐在其已领取的抚恤金、丧葬费及银行存款中返还给委托人29229.42元,房屋补贴79541.46元,由委托人领取其中的39770.73元。委托人对此结果非常满意,至结案时已获得了全部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