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委托人系本案原告。
原告白某是自行车驾驶人,被告刘某系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和所有人。2020年01月被告刘某骑电动自行车附载王某(女,10岁),沿河北区真理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萃华里小区门前时,由于观察不周,其所骑车辆右侧与在其车辆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原告白某所骑自行车左侧接触,造成白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北交警支队王串场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白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检查治疗。现原、被告就赔偿为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成诉。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委托我所曹晓冉律师代理此案。
律师工作及亮点:
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开展工作,经调查,由于本案被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并无保险,则所有的赔偿款均为被告一人承担。律师考虑到在原告可能判决的数额以及被告不能履行,可能涉及执行问题,律师与原告及被告律师进行了充分沟通,原告同意的最低赔偿数额为170000元。
最终在律师的努力下,原、被告以赔偿数额176000元达成调解意见,在法院的主持下成功的完成调解工作。其在最短时间领到了赔偿款,以及减少了判决上诉和执行不到财产的风险,使原告利益得到最大化保障。
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调解结案,委托人已收到全部赔偿款。委托人对律师在委托期间内所做的大量工作表示感激,对案件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