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一起故意伤害刑附民案件,律师代理刑附民原告戴某。
2018年11月19日17时许,被告张某乘坐姚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某公交站时与原告驾驶的公交车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后被告动手将原告戴某打伤,后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原告身体有左侧第3、4、5、6、7及右侧第10、11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侧少量气胸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的刑事犯罪行为已由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对原告造成严重伤害后,没有任何道歉和赔偿的意思表示,原告全部医疗、护理等支出全部由原告自己垫付,被告对于自己的行为没有任何认罪、悔罪的态度,而且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身体损伤和经济损失,遂由原告委托我所代理该案。
律师工作及亮点:
一、在当事人委托律师后,律师已将起诉后的各种案件结果和当事人进行了详细的利弊分析,并向当事人释明案件若判决结案则所获赔偿金额仅是因该案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但若调解成功则会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赔偿金额。
二、律师多次与被告方律师和家属进行联系,询问对方是否有调解意愿和经济能力能达到的赔偿数额,经过律师的据理力争和与我方当事人的协调沟通,在法官的主持下,为当事人将赔偿金额从8万元提高到了10万元,给当事人争取到了利益最大化。
案件结果:
最终,本案原告达到诉讼目的,撤诉结案。委托人对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对律师对此次诉讼作出的努力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