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委托人为本案原告沙某。
原告沙某系来津务工人员,在天津长期从事建筑类工作。2018年6月6日,原告受雇于二被告,前往位于天津市学苑路与海地道交口工地进行彩钢房搭建工作,约定按天结算工钱。原告在按照被告要求在脚手架上干活的过程中,因未有任何安全带或其他安全防护,从脚手架高出摔下受伤,后入院治疗。而后,原告多次就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均未得到合理解决。
律师工作及亮点:
一、通过查找工程招标方,确认赔偿主体。
律师接受委托时,当事人只知道包工头的姓名,对于工程的任何情况均不知晓。考虑到个人的赔付能力,律师多次前往工程地点,并通过网上查找,考虑到个人的赔付能力,律师多次前往工程地点,并通过网上查找,找到该工程的招标方天津市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将拆迁单位起诉后,通过与法官沟通,法官要求发包方提供了与承包方之间的承包合同,进而找到了本案的另一被告,即天津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积极与对方当事人沟通,促成本案和解。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了解到根据新的鉴定标准,委托人的伤情很有可能无法认定伤残等级,而包工头个人是没有任何赔偿能力的。但是作为拆迁工程的承包方,如最终认定其责任对于拆迁单位会有一定的影响,故通过多次与法官和被告沟通,最终进行了相关和解工作。
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达成和解。委托人实际拿到了二被告给予的赔偿款项70000元,委托人对律师的工作很满意,并对律师所做的努力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