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委托人是本案原告。
2016年11月29日,被告驾驶小型轿车,沿成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事发地点时,向右侧躲闪其他车辆过程中,车的前部右侧与在其前方同向行驶的原告所骑自行车左后侧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管局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即入院治疗,在治疗时发现因事故导致其左手第1掌骨基底骨折脱位等多处伤情,原告为治疗花去各项医疗费等,因为被告赔偿不积极,故而诉诸法院。
律师工作及亮点: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与委托人进行了沟通,与委托人分析案情利弊,告知其对于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主张时间过长的风险。告知其对于医生开具的诊断说明关于建休证明的收集,之后制定本案的赔偿明细等一系列案件基本工作,为促使案件顺利开展做准备。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虽然被告保险公司能够理赔,但因委托人住院时间过长,护理费用过高等情况,导致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足以支付原告即委托人的损失,而被告宫强态度强硬,不想对委托人进行赔偿。律师通过多次调解,与被告宫强和被告保险公司进行多次沟通,最终使本案达成调解。
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调解结案,被告中银保险公司赔偿委托人133300元,被告宫强赔偿委托人3000元,律师尽自己最大的努力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为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多次为案件进展所做的沟通和努力表示感激和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