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委托人周某系本案原告。
委托人周某与被告张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队认定,委托人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贵任。
委托人医疗费花费6千余元,在事故发生后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包含医疗费在内总计一万五千元。委托人对该赔偿数额不满意,遂委托我所曹晓冉律师为其办理诉讼案件。
律师工作及亮点:
律师在接受委托人委托后发现,虽然委托人伤情达不到评定伤残等级的标准,但是委托人的伤情存在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另外委托人与丈夫系个体工商户,其丈夫为营业执照负责人,这样可以试着按批发零售业的标准主张护理费及误工费。因为批发零售业的标准比居民服务业的标准高出近一倍。
虽然委托人与其丈夫共同经营,但是委托人提供不出其经营商铺的证据,保险公司认为委托人的误工费应当按照居民服务业给付。最终在律师与保险公司多次沟通调解下,保险公司同意委托人的误工费和护理费按照批发零售业主张。
律师分析,本案如果在法院判决的情况下,最终判决数额也不一宁会比调解数额高。本案调解既解决了双方矛盾,又达到委托人的目的,还节省了司法资源,调解也不失为一种解决矛盾的好方式。
案件结果:
经过律师多次沟通调解,最终本案调解数额为44116元。委托人的心理赔偿数额最低为33000 元,该调解数额远超过委托人满意数额万余元。委托人对该调解结果非常满意,而且也在最短时间内收到了全部赔偿款。也对律师在委托期间做的大量工作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