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一起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律师代理死者张某家属。
委托人之子张某与被告所驾驶的大型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死亡。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北支队中山路大队针对本次事故进行了现场勘察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对于本次交通事故,本案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死者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律师工作及亮点:
律师收案后及时进行阅卷,对交通事故的情况进行了掌握。律师了解到本案的事故责任划分及双方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认为本案应由被告承担全部损失。律师将交通事故向对方、车辆所有人及投保的保险公司确定为共同被告,参阅法律依据及2017年度天津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及2017年度天津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委托人计算了赔偿数额。法庭上律师提出主张,被告方同意调解,委托人一方在收到赔偿金后签署了刑事谅解书,对被告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相对于故意犯罪,行为人无主观犯罪故意,社会危害性较小,法定刑也相对较低。交通事故已经发生,被告人已经失去了宝贵的生命,对于家属的伤害也可是不可逆的。本案中被害人家属选择谅解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原因为其出具谅解书,是愿意放下仇恨,为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努力,当然,这也离不开被告方的积极赔偿。
委托人在被害人死后与家人针对房屋所有权另行成讼,两次诉讼都选择委托本案律师,通过律师的努力,两起案件均判决委托人胜诉,案件结果令委托人非常满意。
案件结果:
最终,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委托人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资源撤诉。委托人对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对律师对此次诉讼作出的努力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