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律师代理原告伤者刘某。
2018年2月2日上午8时,被告李某驾驶学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原告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接触,造成原告刘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青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刘某不负事故责任。经查本案被告李某驾驶的小轿车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天机石某驾驶培训学校,其已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受伤严重,入院治疗后产生数额较大的费用支出,但被告均不予支付,故而诉诸法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工作及亮点:
律师接受委托后,分析案件情况,针对委托人的伤情准备起诉状,赔偿明细等准备工作,在委托人向律师表明要进行伤残鉴定及三期鉴定会,律师向未投入表明做鉴定意味着治疗终结,在委托人了解相应风险后,律师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法院在接受鉴定申请后委托人做第一次的伤残和三期鉴定,后由于其个人原因并未进行鉴定,律师了解到西青法院交通事故一次诉讼只能委托鉴定一次,后律师在与委托人做好充分沟通后先行撤诉,再次立案并向法院第二次递交了鉴定申请,第二次委托人顺利的完成了三期的鉴定。
案件结果:
最终,本案判决结案,保险公司和被告天津市某驾驶培训学校赔偿原告近4万元。委托人对判决数额表示满意,对律师所做的努力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