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律师代理死者家属孙某和王某。
委托人孙某系死者王某某之妻,王某系死者儿女。2018年3月16日,死者王某某乘坐属于天津市公交某公司所有的806路公交车,到站下车时,由于驾驶员在王某某尚未安全下车时便启动车辆,将王某某带倒,造成其头部着地摔倒受伤。王某某被送到三中心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律师工作及亮点:
一、据理力争还原事实,法院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主张存在减免责的情形,认为王某某本人对死亡结果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但通过客运合同的无过错责任,将举证责任推给被告,排除减免责任的情形。
二、被告申请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定,律师多次与鉴定机构沟通,促使鉴定机构认为无法作出因果关系的结果。
通过多次与选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沟通,律师提出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关于因果关系参与度最高院有相关案例,虽然本案为生命权纠纷,但因果关系性质与机动车交通事故本质并无区别。最终鉴定机构采纳律师建议,亦认为无法作出相关因果关系鉴定结论。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获各项赔偿近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