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委托人为本案原告陈某的长女。
本案发生于2016年7月18日,被告王某驾驶津牌大型普通客车遇步行的原告,车辆前部右侧与原告身体接触,造成原告倒地受伤及事故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管局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陈某不负事故责任。被告王某驾驶的车辆经查所有人为天津市宝坻区某汽车运输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为天津市某汽车租赁公司。
事故发生后,原告受伤严重,在交管局制定的医院进行就医,原告曾就同一伤情在2016年、2017年向法院起诉,本次诉讼针对2017年5月3日后所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
律师工作及亮点:
律师在接受委托时,本案原告就已经进行过两次起诉了,因为本案发生交通事故的被告在前两次起诉时就已确定,故律师再次告知委托人相应诉讼风险后,询问了案件相应事项,并开始准备本次的起诉书、赔偿明细等案件准备工作。
开庭前,律师准备好相应的法律法规,律师及时与办案法官进行了交流,在进行案件代理过程中随时调整办案思路,在得到委托人的认可后,整理了代理意见,做好充分的庭审准备。
案件结果:
最终,法官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6万余元,最大程度的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对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对律师为本案作出的努力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