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委托人系本案原告。
2019年10月20日,被告陈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津塘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津塘公路上津滨高速匝道口右转弯时,与顺行直行的原告张某骑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原告张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塘沽支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对原告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原告委托我所曹晓冉律师代理此案。
律师工作及亮点:
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为委托人讲解了关于交通事故案件的所有相关法津问题,并指导委托人准备证据提供材料。经过律师与委托人沟通,根据张某的伤情,依法向鉴定机构申请了诉前伤残鉴定,并将诉前鉴定的相关法律风险向委托人进行了告知。在确定鉴定机构后,律师及时地安排并陪同委托人依法进行司法鉴定,最终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
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判决结案,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余万元,赔偿数额超过原告的心理数额,并已收到了全部赔偿款,委托人对本案结果及律师工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