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案件,委托人为被告人的父亲,委托律师为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王茜律师。
本案被告人赵某经营两家公司多年,最初是为了经营购物卡的销售业务。在经营过程中,因身边有朋友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开始慢慢的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来又与另一在逃被告人王某合作经营公司,王某大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导致案发。
律师接受委托时从被告人父亲的口中了解到,之前已经聘请一名律师,并且一直都说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待案件到检察院后,检察官认定的涉案金额为1000余万元,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12年至15年。于是,委托人决定更换辩护人找到我所律师。因此,律师介入时,案件已到审判阶段。
律师工作及亮点:
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联系法官前往法院阅卷,由于已经错过审查起诉阶段,所以,所有的案卷(20余册)都要自行拍照。阅卷后,研究案卷得知,检察院系将所有涉案单位开具的发票涉及的数额都计算到犯罪数额中,因此共计1000余万元。律师为了进一步了解案情,抓紧安排会见被告人,经了解,被告人虽然认罪,但对大部分案件事实不予认可。主要是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被告人的两家公司从事过正常的交易,所以不是所有的票据都是虚开;另一方面,在逃的王某虚开的票据,其中绝大多数被告人并未参与,也不知情。
律师就以上疑点找寻案件突破口,并且在庭前会议时,发表以下意见:
一、案卷中的票据有开票单位为京东、苏宁等公司,明显这类公司商业信誉极高,不可能虚开发票,于是向法院申请调取这些公司的记录,以证明其与被告人公司之间有真实交易。
二、案卷材料中有很多发票并没有关于上游公司的任何信息或任何人提供的证据,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涉及数额不应当被认定到犯罪数额中。
三、与王某有关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无一人指控此事与此案被告人有关;也未就以上问题提供证据。
此后,过了许久一直未收到开庭的消息。期间律师与法官多次联系沟通,法官表示,律师提出的问题应当查清,所以一直在督促检察院、公安机关加紧调查。
后来,在安排开庭前,律师就新调查的证据又进行了查阅,发现有很多上游公司根本无法查清,且查清的上游公司如苏宁,确实存在真实交易。这样一来,对被告人相对有利,涉案的数额很有可能减少到200余万元,即量刑起点就很有可能降低到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开庭过程中,律师据理力争,充分发表了所有辩护意见,能够感觉到法官很认真的在听律师说的内容。
庭审过后许久,法官再次通知,又有一些新的证据,希望律师前往法院查阅,并且通知还要加开一庭,可见,法官对案件非常认真负责。最后一次庭审被安排在了疫情期间,法庭上所有人员全部戴起口罩,走完了最后一次庭审程序,并且当庭下判。
案件结果:
最终认定犯罪数额不到250万元,判决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非常高兴,告诉律师:“您别跑看守所了,我不上诉。”法官在公布结果时,看了看被告人,看了看律师,虽然看不到法官的表情,但是能感觉到法官对被告人的温柔,和对律师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