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唐某某系某娱乐与商务会馆的经理,2015年3月被害人乐某某与该商务会馆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该会馆支付的工资后,未按约定到会馆上班。同年3月25日17时许,唐某某指使本案第二被告董某、第三被告金某某将乐某某控制在该会馆内,期间唐某某、董某对乐某某进行谩骂、殴打,致乐某某多出轻微伤。次日晚22时许,乐某某被释放。我所接受被告人唐某某妻子委托,担任唐某某非法拘禁一案的辩护人。
律师工作及亮点:
一、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认为本案是存在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如果要追求被告人被大幅度从轻处罚,关键是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请求其谅解。本案中,被告人家属认为被害人受伤并不严重,但其要求赔偿数额过高。另外,本案的起因也是因被害人欠钱在先,其后进行拘禁的,故起初并不同意赔偿。对此,律师积极做被害人家属的工作,说明利害,促成其与被害人乐某某的刑事和解,使唐某某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为大幅度从轻处罚奠定了基础。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应就被告人的刑期进行辩论,即辩护律师应对被告人的量刑提出意见。因此,办案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合案件事实,综合唐某某与本案中的各项从轻从重情节,科学计算出唐某某的刑期应为8个月有期徒刑,并将此意见提供给法庭进行参考。
案件结果:
在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建议对唐某某判处一至两年有期徒刑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量刑建议,判处作为第一被告唐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其刑期甚至低于没有聘请律师进行辩护的第二律师董某,律师的辩护职能在本案中发挥的作用得以凸显。最终唐某某在法院判决后不足一个月的时间被刑满释放,即希望判决后剩余刑期不满3个月的委托目的得以实现,其本人及家属对律师工作及案件结果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