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在天津某集团公司工作26年,从事天车工种,2019年天津某集团在天津高院申请破产重组,天津高院裁定准予破产重组。此后,单位的经济形势逐步恶化,为了调整经营方式,单位多次找到委托人要求其调岗,委托人并未同意调岗。
为此,单位三次和委托人协商调岗事宜,并且制作录音录像、谈话笔录等材料。三次调岗一次调动到钢铁厂天车工、一次调动到烧结厂皮带工、一次调动到行政科清洁岗,委托人均拒绝。随后,单位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服从公司安排,影响工作秩序”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在受理过程中受到了一些不公正待遇,一审判决败诉无任何赔偿或补偿。
律师工作及亮点: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兼具合法性、必要合理性。
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案件基本情况,立即开展工作,积极准备材料,并指导委托人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利益。
案件结果:
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委托人获得180000元赔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