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类型
单位被诉支付10余万经济赔偿金,律师代理单位后仅赔2万元
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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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件劳动争议案件,委托人为本案的被申请人、被告天津某公司。


本案发生于2017年6月,委托人原为交管局设施管理处下设单位,后因特殊原因,需要整改,上级单位向委托人下达整改该公司工作人员分配问题的文件,本案申请人、原告刘某为该单位员工之一,当时委托人和大部分员工通过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是本案申请人、原告刘某不同意委托人依法计算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且要求巨额赔偿。


于是委托人向其邮寄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后由于刘某表示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委托人又分别向其邮寄《通知》和《关于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告知其因委托人将不再有经营性收入,对相应工资调整至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并一直持续向其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但刘某持最初收到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对委托人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拖欠的工资等共计十余万元。

 

律师工作及亮点:


本案委托人曾在邮寄第一份《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后与律师取得过联系,律师当下告知委托人存在刘某以此为由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的风险,故委托人建议立即向刘某邮寄第二份通知及第三份通知。


本案最大亮点在以下方面:


一、通过向刘某邮寄第二份通知和第三份通知,最终使仲裁员认为委托人并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律师建议委托人不办理与刘某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并将与刘某的用工状态及社会保险关系予以存续,且继续为刘某发放工资,促使仲裁员最终认定刘某与委托人之间并未形成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并认为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仍存续。


通过仲裁裁决加强了一审法官的调解力度,最终达成本案双方在发生争议前的补偿方案。

 

案件结果:


本案仲裁阶段,裁决委托人仅需支付一年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驳回了刘艳婷其他的所有仲裁事项。而因为仲裁的裁决,一审法官在第一次开庭之时调解力度非常大,最终促使刘某接受了委托人最初仲裁之前给出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与委托人达成调解。委托人对律师所提建议给案件进展所带来的效果表示感激,对律师的工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