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主任风采
  • 专业领域
  • 经典案例
  • 击水说法
  • 新闻资讯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主任风采
  • 专业领域
  • 经典案例
  • 击水说法
  • 新闻资讯

法律服务热线

17720020309

  • 当事人送锦旗感谢于彬律师
    于彬律师(左)与当事人合影留念本案是一起离婚纠纷案。我方当事人杨女士作为原告,与被告李某于2006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5月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后于2009年1月复婚。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09年4月诉请离婚,后撤诉,但双方并未和好,又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0年3月再次诉请离婚,并委托我所于彬律师代理此案。经过于律师的耐心调解,被告李某最终表示同意调解,双方就财产分割及住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杨女士对本案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积极肯定了于彬律师尽职尽责的职业精神。 新闻编写:孙婕
    2013 12.13
  • 我所组织《侵权责任法》相关知识考核
    考试结束后,律师们纷纷表示:“本次考试提醒了我们,必须利用更多时间加强新法律、法规的学习。《侵权责任法》是继《合同法》、《物权法》之后我国民法典的又一部重要支撑性法律,该法的实施必将全面影响到民事关系的方方面面,既对普通百姓依法维权给予有力保障,也对公司、企业的生产经营提出更高要求。因此,今后更要熟悉、了解这部重要的法律,才能更专业、准确的为当事人答疑解惑。”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3 12.13
  • 当事人送锦旗感谢刘金国、任爱卿律师
    刘金国律师(右)、任爱卿律师(左)与当事人合影留念本案是一起再审的所有权纠纷案件,原告李某于2005年初诉至区人民法院,李某认为原河西区某胡同的土草房两间、厦子一间是其母与其外祖父共同建造,产权人是其外祖父。1976年其外祖父去世后,1978年其舅舅出具假证据取得了产权证。1997年拆迁胡同的房屋,李某的母亲作为居住人,其舅舅作为产权人,取得了诉争房屋河西区某小区一住房,李母缴纳拆迁购房款等费用。李母直到去世一直在诉争房屋居住,李某认为诉争之房就是母亲的遗产。被告李某的舅舅认为产权人是其父亲的,父亲死后变更产权人为自己,拆迁安置应当下发的产权人是自己,并且购房款是被告李某的哥哥所交。区法院认定,诉争房屋并非李某的母亲所有,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当事人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于2005年9月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11月,二审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李某于2006年11月,向市人民检察院某分检申请抗诉,但未予立案。2007年,李某申请再审当事人,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仍不予立案。李某依然没有放弃,于2008年8月向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9年12月,我所刘金国、任爱卿律师接受了李某的委托,两位律师做了细致、充分的准备工作,查阅相关的案卷、证据材料等,发现对李某有力的证据太少,且只有当事人的陈述,没有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仅有一张购房款凭证是李母的名字,还被被告的几个证人予以否定。经过两位律师多次与高院法官沟通一致认为本案若裁定对李某无益处,最好调解结案,但被申请人李某的哥哥不同意调解,后又对调解数额产生很大分歧。李某的哥哥认为只给3000元。经过律师不懈的努力,2010年5月,最终高院调解,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李某50000元,案件得到圆满解决。李某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终于维护了自己的合法利益。李某感激之情溢于言表,希望借助这面锦旗来答谢两位律师,并赞美两位律师是百姓贴心的好律师。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3 12.13
  • 当事人送锦旗感谢王玉青律师
    本案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案,上诉人、原审被告之一天津某汽车出租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9年2月,原审被告之一张某(系出租车承包人)驾其轿车沿某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XX道与XX公路交口西处,向左掉头过程中,遇我方当事人郑某骑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张某用车左前角与当事人郑某车前轮接触,造成双方车损及郑某受伤。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郑某无事故责任。随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张某一次性赔偿57000元。后经医院诊断,郑某腰2椎体爆裂骨折、脊膸圆锥损伤、左背部软组织挫伤、移形椎。经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郑某脊髓损伤致双下肢不全瘫符合4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符合部分护理依赖。我方当事人郑某在医院未对其伤情确诊及对伤情后果估计不足的情况下,与原审被告张某达成了与实际损失差距巨大的赔偿协议。在律师的坚定信念和不懈努力下,一审最终为当事人郑某争取了共计近29万元的伤残赔偿金。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决。当事人郑某对本案一、二审的判决结果都很满意,再次感谢王律师“追求正义、为民解忧”的专业精神。王律师拿着锦旗欣慰的说“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的最大化,是我身为律师的责任和使命。郑某是四川省某县村民,没有工作,出事后也是由其妻姜某一人护理,生活很艰苦。能凭借我的努力帮助到他们,我感到很光荣。”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3 12.13
  • 当事人送锦旗感谢任波、李怀宇律师
    任波律师(中间)与当事人及其家属合影留念本案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告驾驶大客车沿某高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超越李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大客车左侧后部与三轮摩托车前把接触后,李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失控,其前轮又撞到前方顺行的赵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左后侧,李某车侧翻砸到赵某车上的乘车人、我方当事人王女士,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王女士受伤。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青支队某大队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经两位律师尽职尽责的工作和庭上的精彩代理,最终使得本案获得圆满调解,我方当事人王女士获得了被告之一某财产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近七万元。当事人王女士对本案调解结果十分满意,并赞美两位青年律师是尽职尽责的好律师。 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3 12.13
  • 击水律师参加河北区司法局、残联会举办的义务咨询
    活动现场人潮涌动,来自河北区残疾人联合会的残疾人现场接受了台北曹仲植基金会赠予的75辆轮椅。捐赠仪式后,我所律师现场为残疾朋友答疑解惑。本次活动咨询的热点围绕着公产房承租、遗产继承、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等法律疑问,击水律师热情、耐心的为大家分析、解答,普及法律知识。 (左起)吕永平律师、胡德莉律师、赵伟律师活动结束后,击水律师没有离开,依旧等待着,担心还有残疾朋友前来咨询。击水律师感慨的说“我所一直热忠于公益活动,珍惜每一次义务咨询的机会。今天的活动颇有意思,能为残疾朋友贡献我们的一点力量,为他们普法,是我们的荣幸,也是我们的责任。希望通过此次咨询活动,让残疾朋友增强法律意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此,我们呼吁全社会,奉献我们的爱心,帮助我们身边的残疾朋友。”新闻编写:尹敬静
    2013 12.13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 电话咨询
    17720020309
  • 微信咨询
  • 在线咨询
法律服务热线:17720020309
击水律师事务所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中海财富中心811室
电话:(022)26448299
传真:(022)26453133
南开分所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律师大厦14层
电话:(022)27310358 (022)27310333
传真:(022)27318806
宁河分所
地址:芦台镇新华道光明小区底商8号
电话:17720020309
传真:(022)26453133
关注击水
微信
微博
抖音公众号
友情链接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官网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津ICP备12007811号-2 津公网安备:12019202000194 Support by Unite talent
免责声明隐私保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