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毒是医学上认定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吗?
2022.02.21

本文章发表于2018年5月14日《城市快报》第6版

 

【案情介绍】

    

城市快报讯  赵先生来电咨询:我与妻子于2014年8月相识,2014年10月登记结婚。但2015年7月,我发现妻子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的病历,上面赫然载明妻子患有梅毒。因此事,我与妻子经常争吵,她说该病现已治愈。可我已失去继续维持这段婚姻的信心,且对我妻子也无感情可言。请问:我该如何宣告婚姻无效?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向龙律师认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禁止结婚的。男女两性虽然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被宣告为无效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赵先生妻子婚前患有梅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批复〔1987〕民办字第32号》:“婚前健康检查,只能限定在是否患麻风病或性病未经治愈禁止结婚的项目上,不能增加检查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综合分析,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包括:严重遗传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梅毒属于指定传染病,赵先生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若赵先生妻子所言属实,该传染病已治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人民法院会驳回赵先生的婚姻无效申请。但赵先生若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