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发表于2018年5月7日《天津政法报》第6版
【案情介绍】
天津政法报讯 读者周先生来电咨询:经人介绍其与女方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在双方几年的恋爱期间,男方为了取得女方的好感,购买了大量的财务给女方,包括衣服、化妆品、香水、生日礼物等,这些财物总价款将近三万元。现双方因故分手,男方觉得不合理,向女方提出返还,但女方不同意返还。问相关财物能否主张返还。
【律师解答】
张向龙律师解答:婚前男方给付女方财物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基于习俗男方向女方给付欠款或物品作为订婚的标志,通常理解为彩礼;二是相互赠送小额礼品及衣物等,通常理解为双方的礼尚往来,即赠与。本案中,周先生向女方给付财物的行为,通常应该定性为赠与,虽然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但周先生向女方给付财物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即赠与关系成立,又没有撤销赠与的情形,其提出返还相关财物的请求,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强行索回。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