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赠钱给女儿,把钱打到女婿账户里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2.02.21
本文章发表于2018年5月16日《天津政法报》第6版

 

【案情介绍】

     

天津政法报讯   本市的马女士和同单位的王先生于2015年5月份结婚,一年后生了个女儿。在婚姻存续期间,马女士的父母转账90万元给丈夫王先生。这些钱,是父母心疼马女士,用来给马女士买房子的。但王先生却把钱都转到自己的账户。结果,房子是买了,可房子被王先生登记在自己名下。

    

可是,谁也没想到,马女士和王先生在结婚两年后就闹起了离婚。离婚的关键原因是王先生有外遇并被马女士抓了个正着。马女士说,此后,王先生对马女士母女几乎不闻不问。并且丈夫王先生恶人先告状,到法院起诉离婚。这时他们的孩子刚满一岁。

    

面对起诉,马女士也同意离婚。但是,马女士最关注的,还是丈夫从自己父母手中拿走的90万元存款。

    

马女士认为,购买房子的钱,都是她爸妈的钱,这些财产应该归她个人所有。

    

可王先生却认为,买房子的钱是岳父岳母对于他们夫妻俩的馈赠,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马女士问:父亲赠钱给女儿,把钱打到女婿账户里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解答】

    

天津市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王金玉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因此,父母转给子女及其配偶的钱首先应当明确其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如果是借贷,应按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处理;如果是赠与,一般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除非有证据证明该赠与仅是对夫妻一方的赠与。父母赠与子女的钱,如果想指定单独给子女,应在转账附注中特别说明,或者与受赠人签订明确的赠与协议。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也就是说,只要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不过,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回到马女士的问题,马女士的父亲在事先未作任何明确意思表达的前提下,直接将用于购买房子的90万元转账至女婿王先生账上,应视为对夫妻共同的赠与。应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在这里律师给大家提个醒:转账给子女,最好要注明是借贷还是赠与,如果想单独给子女,应在转账附注中特别说明,以免发生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