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的房子,继母能不能住?
2025.11.28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5年11月28日第6版


【案情介绍】


小王的父亲老王早年离异,后与李某相识并决定再婚。当时,小王已经成年。他要求老王在登记结婚之前将名下的房屋过户给他。老王同意了,并和小王约定,由小王提供自己名下的一套住房供老王夫妻居住使用。今年年初,老王病故,该房屋只剩李某一人居住。小王起诉李某,要求腾房。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介绍说,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诉讼案件,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原告小王的腾房诉请。


我国民法典的确规定了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以及无权占有他人房屋的需腾房等内容。例如,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此外,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据此,租赁房屋期限届满,承租人应返还房屋,拒不腾房的,出租人可要求其腾退并支付逾期占有使用费。


但是,以上规定只适用于一般情况下的腾房纠纷。本案属于例外情形,理由有四:


一、李某在涉诉房屋内居住生活是有历史背景的,是基于亲属关系的,应当明显区别于其他强占房屋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拒不腾房等情形。本案中,老王和李某再婚前,将自己的房屋处分给子女,而小王将自己的一套房屋提供给父亲和继母居住使用,这些都应作为认定被告李某不该腾房的重要因素。


二、小王和李某之间尚有继承、债务等问题未解决,不宜判决李某腾房。小王起诉时,老王的遗产还未分割。据悉,在老王生前,主要是老王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小王曾向老王借款,有借条为证。若在这些潜在纠纷尚未了结的前提下直接判决李某腾房,显然有些操之过急。


三、如果判决腾房,李某的晚年生活将无法得到妥善安置。李某和老王结婚时小王已经成年,李某未与小王形成抚养关系,在法律上,小王对李某无需承担赡养义务。可是,本案不能只讲法律,不谈人伦。李某名下没有住房,且年迈体弱。法律上判决腾房,不能一定说是错判,但情理上应当考虑到李某的养老问题,绝不能得出“你没养我小,我就不用管你老,你必须走人”的冷漠结论。


四、涉诉房屋对小王来说可以体现财产价值,归根到底争的是利益,但对李某而言,这里是她生活了30多年的家,老伴儿才去世就被扫地出门的结果是任何老人都无法接受的,也不符合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院认为李某可以继续在该房屋居住,判决驳回了小王腾房的诉请,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应当得到最大的肯定。小王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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