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5年11月21日第6版
【案情介绍】
王先生骑电动车上下班,并为电动车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一次下班途中,王先生不慎撞上了逆向骑车的孙某。经交管部门认定,孙某负主要责任,王先生负次要责任。同时,王先生的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
孙某认为,王先生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但没有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所以,王先生应代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王先生向律师咨询:“我是否要进行先行赔付?”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赵金鸣律师、见习生单蒲馨认为,这起事故中,王先生不用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首先,先行赔付责任本是针对保险公司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保险人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若机动车所有人没有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2020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本应该由保险公司对第三人承担的先行赔付责任转移到了投保义务人,也就是机动车所有人身上。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应该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本案中,王先生不用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因为,王先生的电动车虽然在事后被鉴定为机动车,但是在事发前交通管理部门从未将案涉电动车按机动车的标准进行管理,交管部门没有给王先生的电动车发机动车牌照,所以,保险公司无法按照机动车标准给王先生办理交强险。王先生未投保交强险非其主观意愿所致,按照机动车的规定要求其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于法无据。
最后,由于王先生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该在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额度内对孙某承担赔付责任,超出额度部分再由王先生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