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遗赠人如何表示接受
2024.08.01

受遗赠人如何表示接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4年7月25日第6版






案情介绍

安某在妻子去世后购买了一处房产,独自居住。安某生前有两个儿子,但晚年只有长子和妹妹照顾。后来,安某住进了养老院,而次子搬入该房屋居住。在养老院生活期间,安某立下遗嘱,将该房产留给长子和妹妹共有,并将这份遗嘱交给妹妹保管。安某去世后3个月,他的两个儿子因房产继承产生纠纷。这时,安某的妹妹拿出遗嘱,主张该房产应由自己和安某的长子共有。由于次子拒绝腾房,长子和姑姑作为共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遗嘱效力并判决安某遗留的房产归其与姑姑共有。

法院经审理认定,安某的妹妹由于在立遗嘱人去世后六十日内没有主张权利,故该房产归安某的长子所有。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李洪源律师介绍说,被继承人去世后,他生前的合法财产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有三种处理方式,分别是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所谓遗赠,就是被继承人生前立下合法、有效遗嘱,将遗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该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根据该规定,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即在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的六十日内作出,这六十日在法律术语上叫做“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在法律上不得中断、中止或者延长。到期没作任何表示的,推定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受遗赠权消灭,即使此后再提出要求,也属于无效。这六十日的起算时间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标准需达到两个条件,即受遗赠人知道存在遗赠且知道遗赠人死亡时开始计算。

实践中,像安某的妹妹这样,手握遗嘱的受遗赠人由于错过关键的六十日而丧失受遗赠权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如何及时作出有效的“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呢?

(一)向法院提起诉讼

受遗赠人可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提起诉讼,该种情况适合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对遗赠效力不认可或占有受遗赠财产不向受遗赠人交付等情况。

(二)向法定继承人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需要向全部继承人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但在司法实践中,向部分继承人作出意思表示即可。因为,现实中可能存在部分继承人避而不见,或者对口头意思表示装作不知情等情况,很难实现向全部继承人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三)通过实际占有、遗产管理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实际占有或者管理房屋,一般情况下,受遗赠人实际占有或管理房屋的行为可以视为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如缴纳水电费的收据、收取租金等。

综上,受遗赠人要想避免丧失受遗赠权及减少维权成本,就要在有效时间内尽快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李洪源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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