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2024.08.01

 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4年7月31日第6版






案情介绍


杜某驾驶机动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王某相撞,造成王某摔倒受伤。交管部门认定,杜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后得知,杜某驾驶的机动车是向李某借用的。王某向驾驶人杜某、车主李某索赔未果,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2万元。李某向律师咨询:“我不是驾驶人,与本次事故无关,也要赔偿王某的损失吗?”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李可意律师介绍,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杜某作为机动车使用人,理应按照本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责任比例对王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李某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

那么,如何认定李某对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本案中,李某并不存在上述过错行为,仅作为车辆所有人是不需要对杜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律师提醒,出借车辆时,作为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要谨慎审查借用人是否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是否存在饮酒后驾车等行为,避免出现因出借车辆不当发生事故需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李可意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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