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夫妻共同遗嘱,这些细节得注意
2024.02.02

设立夫妻共同遗嘱,这些细节得注意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4年2月2日第6版

案情介绍

大张和小张是同胞兄弟,也是父母仅有的两个孩子。他们的父母生前有一套私产房,并且设立了共同遗嘱:“将房屋留给长子一家三口,别人无权干涉。”父母去世前,将这份遗嘱交给了长子,即大张。父母去世后,大张凭遗嘱要求继承房屋,而小张不予认可。大张遂提起诉讼。

法院一审查明案件事实后,认定原、被告父母共同书写的遗嘱形式完整、内容合法,遗嘱真实有效,故判决涉诉房屋归原告大张所有。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认为,本案看似事实清楚,遗嘱内容亦简单明了,但如果严格“抠字眼儿”,有关字句却存在一些歧义。好在法庭查明案件全部事实后,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国民法典绝对保护公民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有的夫妻共同书写遗嘱时,一方签名并注明日期,另一方只签名,未注明日期,这就有可能被认为遗嘱形式不完备。

其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夫妻可以对共同财产书写共同遗嘱。这里的“共同遗嘱”应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形成,但不能强求两位立遗嘱人每人书写一个自然段,这是不符合日常生活规律的。有的自书遗嘱是一方书写全部内容,另一方只在落款处签名按捺,这样的遗嘱对于后者来讲,有可能被认定为代书遗嘱。所以,如果具备条件,两位立遗嘱人最好每人书写一份遗嘱,这样做的法律风险最低。

如果夫妻双方共同书写遗嘱后,一方去世,另一方健在,去世一方的财产是遗产,如何分配按照法律规定处理,而健在一方的财产仍为其所有,其可以自由支配。

再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本案存在的最大争议在于“房屋留给长子一家三口,别人不得干涉”这句话。众所周知,被继承人的子女是法定继承人,子女的配偶、子女的子女则不是法定继承人。如果遗嘱中将财产留给了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那么,接受财产的人是受遗赠人。

本案中,两位老人将房屋“留给长子一家三口”,如果仅考虑遗嘱的字面意思,房屋将归大张夫妻及孩子三人所有,大张是继承人,他的妻子和孩子是受遗赠人。按照法律规定,大张的妻子和孩子必须及时表示接受遗赠。针对这一点,诉讼中,大张一方提交了确实充分的证据,而更为重要的是,两位老人在遗嘱中说明了次子小张未尽赡养义务,字里行间表达了对小张的失望。因此,即便大张的妻子和孩子没有及时表态,房屋有关份额原则上也应由大张取得。

最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继承人有前述法律规定情形的,该继承人仍可获得部分份额,但本案中,次子小张生活殷实。所以,一审法院认定遗嘱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且已经生效。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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