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直播带货,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吗?
2024.02.18

签约直播带货,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4年2月8日第6版

案情介绍

赵某在某销售公司从事直播带货工作。2023年3月,赵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主播签约合作合同》,约定赵某每月直播不少于28天,该公司于次月20日向赵某支付报酬,报酬具体金额根据直播结果确定。2023年4月17日,该公司负责人在微信工作群中要求所有主播延长直播时长。赵某因不服从安排,于次日被移出微信工作群,并被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开除。

赵某向律师咨询:“我与某销售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能否向该公司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刘书铭律师认为,赵某与某销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且,该公司应当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首先,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虽然赵某与某销售公司签订的是《主播签约合作合同》,但赵某与该公司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赵某通过网络直播方式销售产品是该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该公司通过微信工作群对赵某的主播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对赵某进行日常管理和发放劳动报酬。据此,应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其次,关于赵某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案中,某销售公司以赵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开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据此,该销售公司应当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目前,随着社会快速发展,不少企业通过与劳动者签订承揽协议、合作协议、劳务合同,甚至让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等形式,建立所谓“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规避用人单位责任。对此,应客观分析判断各种协议的内容本质,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正确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书铭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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