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解除婚约 男方可以要回彩礼吗?
2022.02.21
本文章发表于2018年12月10日《每日新报》第5版

 

【案情介绍】

      

每日新报讯  王女士来所咨询:2017年年初,我的儿子与其女朋友相识,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定于2018年12月1日举行婚礼。我家于2018年8月给女方10万元彩礼,但在2018年10月28日双方因婚房装修问题发生争吵,女方立即提出解除婚约,当时他们双方并未领取结婚证。请问律师,我儿子能要回彩礼钱吗?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田伟律师、实习律师杨丽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之规定,如果存在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一方要求另一方主张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王女士的儿子与其女朋友正处于协商婚事阶段,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在其女朋友提出解除婚约的情形下,王女士的儿子有权利要求女方返还10万元彩礼。如果双方协商未果,王女士的儿子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其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