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房产分割
2022.02.21

本文章发表于2018年11月26日《城市快报》第6版

 

【案情介绍】

 

城市快报讯  2012年5月10日,80后贾某与刘某某相识一个月后登记结婚。结婚两年,因婚前缺乏了解,双方发生摩擦,现夫妻两人商量离婚。双方确认夫妻感情已破裂,但对居住的房屋争议很大。贾某认为,该房屋是其婚前购买的,又是自己一人还贷,自然是婚前财产,不应分给刘某某。而刘某某认为,该房屋虽是贾某婚前购买,但是用来结婚用的,且也一直帮助贾某还贷,该房屋应属于婚后共同财产。贾某于2010年4月贷款购买该房屋用于结婚居住,登记于贾某名下,并于同年5月支付首付款10万元,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至今。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向龙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该不动产该如何处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若双方所争议的按揭房是在婚前所购买,出资方购买所欠贷款应视为一方在婚前所欠债务。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该债务的,应视为对出资方婚前个人债务的偿还,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应给付另一方共同偿还的部分款项。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大多数青年男女在结婚前没有什么积蓄用于买房,但按揭给即将结婚的男女提供了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即使婚前没有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双方也将通过按揭贷款等方式购房。若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他们就无再购房需求,双方可将全部精力用于偿还银行购房贷款,双方对房屋的最终获得都付出了努力,若将房屋作为婚前一方按揭贷款购房人所有,则对婚后一方显然有失公平。因此,应将婚前购房首付款作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从房屋的现有价款中予以刨除,对剩余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物权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前按揭贷款所买房屋应作为出资方婚前个人财产,对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应视为对婚前出资方个人债务的偿还,婚前出资方需支付给另一方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另外,考虑房屋增值的情况,对房屋增值部分应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结合本案,贾某和刘某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该不动产产权归属于贾某。婚后还贷部分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具体办法是由贾某对刘某某进行补偿,尚未归还的贷款将作为贾某的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