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2022.02.21
本文章发表于2018年11月12日《每日新报》第3版

 

【案情介绍】

     

每日新报讯 李先生来电话咨询:我和前妻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2生育一子。2013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儿子跟随前妻生活,我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离婚后这几年,我认为自己的经济条件已经优于前妻,便想变更抚养权,要求儿子跟随我共同生活。请问:这样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田伟律师、实习律师杨丽解答: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两个途径:一、父母双方协议变更抚养权。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则另一方可以拥有子女的抚养权;二、法定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的影响;(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本案李先生的儿子仅有6岁,而且离婚后一直跟随前妻生活,突然变更抚养关系,对儿子的健康成长可能会产生影响。因此,李先生如果与前妻达不成一致,走法律程序的话,很有可能会因不符合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而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