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在什么条件下能够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023.04.12

工伤职工在什么条件下能够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3年3月29日第3版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文某入职某公司,公司与文某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6月14日,文某发生工伤,后到某医院治疗。2022年9月经鉴定文某构成十级伤残,后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文某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22年11月,文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为文某办理了退休手续。那么退休后文某可以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吗?


律师解答: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述可知,本案中文某若想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二)劳动者患病或所受伤害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三)劳动者因工致残,已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四)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那么,文某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合同,文某可否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文某于2022年11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已经为文某办理了退休手续,文某此时已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因此按照上述规定,文某已不再符合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条件,故文某不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那么,对于即将退休的工伤职工来说,什么情况下能够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呢?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因此,工伤职工如果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主动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会依据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来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羽 实习律师刘书铭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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