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房产重复起诉 法院裁定驳回
2023.04.12

为争房产重复起诉 法院裁定驳回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 2023年3月30日 第6版


案情介绍:

      刘爷爷和刘奶奶育有两子一女,他俩晚年长期跟随次子刘乙生活。2010年,刘奶奶患了阿尔兹海默症,失去民事行为能力。2016年2月,刘爷爷与三名子女约定,由刘乙为老两口养老送终,而老两口的财产由刘乙支配。2016年9月,刘爷爷写了赠与书,明确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刘乙。刘爷爷以及他的长子刘甲、女儿刘丙均在赠与书上签字表示同意。同时,刘爷爷还代刘奶奶签了名。2017年,刘奶奶去世。2018年,刘爷爷将上述房产过户给刘乙的儿子刘先生。双方签订了《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但刘先生未实际支付房款。

      2019年,刘甲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继承上述房产中刘奶奶的份额。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已就诉争房屋作出处分,故驳回了刘甲的诉讼请求。

      2020年至2021年,刘爷爷和刘乙相继去世。2022年,刘甲再次到法院起诉刘先生,主张他和刘爷爷签订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经过两审,法院认定,本案与之前的继承案属于重复诉讼,故驳回起诉。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李春静律师认为,法院认定本案与继承案件构成重复诉讼,驳回起诉,合法合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重复起诉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前后两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前后两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对本案确认合同无效案与前案继承案加以分析,本案符合重复诉讼的条件。

      首先,两案表面上看当事人不同,但实质是相同的。前案当事人是刘甲和刘爷爷、刘乙、刘丙。其中,刘丙明确表示涉案房屋应归刘乙所有,即刘丙与刘乙的利益具有一致性,因此,前案实质系刘甲与刘爷爷、刘乙之间的纠纷。而本案当事人为刘甲与刘先生,刘先生作为刘乙的儿子,在刘爷爷和刘乙均已去世的情况下,两案当事人实质上具有一致性。

      其次,前案中对于涉案房屋,刘甲的诉讼请求系继承,为给付之诉;本案中刘甲的诉讼请求是确认涉案房屋过户时使用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为确认之诉。确认之诉的内容包含在给付之诉中,即本案的诉讼内容包含在继承案件中,属诉讼标的相同。至于房屋买卖协议,虽然形式是买卖,但实质是赠与。买卖的意思表示无效,但合同文本所隐藏的赠与意思表示有效,因此过户有效。所以,合同文本的形式不影响诉讼标的重叠的认定。

      最后,前案中,法院认定,涉案房屋经相关权利人签字确认,由刘爷爷赠与刘乙,后刘乙通过刘爷爷与刘先生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将产权登记在刘先生名下,属于刘乙合法处分财产的行为,从而认定当事人之间已就诉争房屋作出处分,并驳回了刘甲要求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刘甲要求确认刘爷爷与刘先生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该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裁判结果,故构成重复诉讼。

综上所述,刘甲在起诉继承房屋败诉后,就同一房屋过户手续中使用的合同文本另行起诉合同效力,构成重复诉讼。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静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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