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不可“自以为是”
2023.04.12

正当防卫不可“自以为是”



案情介绍:

      前不久,王某在吃烧烤时与邻桌李某发生争执,李某率先动手,一拳打中了王某的嘴角。王某不甘示弱,和李某扭打在一起,直到被接到报警赶来的民警制止。经法医鉴定,李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事后,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李某亦因殴打他人受到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王某不服气,向律师咨询:“李某动手打我,我还手不是正当防卫吗?”


律师解答:

      像李某和王某这样的情况,通常会被认定为互殴。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被打后还手”的情形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自以为是”。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对正当防卫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依据该法条,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符合五个条件:1.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3.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的侵害人;4.不能超越一定的限度;5.主观上要有防卫的意图。本案中,虽然李某动手在先,但王某还击时,李某的不法侵害已经停止。王某的主观意图并非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另外,《刑法》第二十条第二、三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据此,除非对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采取无限防卫,否则,防卫不得超过必要限度,若造成重大损害的,也要负刑事责任。

      律师提醒,遭遇殴打时,可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报警、躲避,如果还手殴打对方,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督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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