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当天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应该赔吗?
2023.01.11

投保当天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应该赔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 2022年12月21日 第3版


案情介绍:

      2022年5月31日,小陈与小秦发生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小陈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小秦将车辆进行维修并自行垫付了修理费,小陈则表示其车辆于案发当日投保了交强险,保单约定:“……保单即时生效,投保确认时间为2022年5月31日……保险期间自2022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但是,保险公司辩称小陈的交强险保单为次日生效,故应视为未投保交强险。那么,投保当天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该赔吗?


律师解答:

      本案需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一是保险合同于何时生效;二是如何理解“保单即时生效”。

      首先,对于第一个问题,保险合同于何时生效。《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据此规定,保险合同通常自成立时生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由此可见,本案的小陈与保险公司签订交强险保险合同并已经签字、盖章确认,该保险合同已经成立,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其次,对于第二个问题,也就是如何理解“保单即时生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由此可见,本案小陈购买的交强险保单既约定了:“……保单即时生效,投保确认时间为2022年5月31日……”又约定了:“……保险期间自2022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导致双方对于“保单即时生效”的理解存在争议,即无法准确判定是保单合同生效还是保险责任生效。而本案交强险保单的约定内容,系保险公司订立的格式条款,且双方对于“保单即时生效”的理解各不相同,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所以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一方的解释。

      综上,“保单即时生效”理解为保险责任生效,即本案的保险责任自2022年5月31日生效,交通事故也应当认定发生在交强险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小秦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据此规定,对于格式条款约定内容的理解存在争议时,应当首先适用通常理解规则,其次才适用不利解释规则。另外,现行法律中未对“通常理解”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格式条款是为了与不特定的人重复订约而预先拟定的,因此应当以可能订约者的通常的、合理的理解作为格式条款的通常理解规则。而如果对争议格式条款的内容存在两种以上的通常理解,那么此时才适用不利解释规则,即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密供稿

相关文章
    未查询到相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