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死亡未尸检 家属还能维权吗?
2022.06.14

患者死亡未尸检 家属还能维权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2年5月18日第6版


案情介绍

      2021年9月10日,赵先生因左股骨粉碎性骨折到某医院就医,做了闭合复位内固定术。两天后,赵先生突然昏迷,经救治无效死亡。院方怀疑赵先生死于急性猝死型肺栓塞,而赵先生的爱人张女士认为是医疗事故导致丈夫死亡。因为张女士拒绝对赵先生遗体进行尸检,导致赵先生的死因无法确定,维权之路艰难。张女士向律师求助:“还有其他办法证明医院对赵先生的死亡有过错吗?”


律师解答

      如果没有尸检报告,就无法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因此,只能按照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在认定责任时,首先要厘清医院与死者家属在未对死亡患者进行尸检这一问题上存在的过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有关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未要求对死亡患者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张女士拒绝了医疗机构对赵先生的遗体进行尸检的要求,需要承担对赵先生的死因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不过,当事双方是否在尸检问题上存在过错,并非进行责任认定的惟一依据。案件处理中,应当同时查明双方是否存在其他过错,从而判断是否加重或者减轻医疗机构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如果张女士能够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上述情形,或者鉴定机构可以在未尸检的情况下依据相关病历资料对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则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鉴定机构鉴定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对案件作出处理。
      律师经翻阅、比对病历发现,赵先生入院时,院方怀疑其患有肺栓塞,但未告知家属,更未做相关检查。事故发生后,医护人员为了逃避责任,伪造了赵先生的急诊病历以及张女士的签字,谎称是张女士拒绝就赵先生疑患肺栓塞的情况进行检查导致其发病死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推定医院方面对赵先生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张女士可据此维权。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李中美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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