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2年5月6日第6版
【案情介绍】
2021年3月,孙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但之后一直没有入住。2021年12月,物业公司联系孙先生,要求他支付2021年度的物业费。孙先生认为,他没有在该房屋居住,也没有将该房屋租借他人,更没有使用过该小区的任何公共设施,所以,物业公司对该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与他无关,不应向他收取物业费。孙先生的说法有道理吗?他以房屋闲置为由不支付物业费,可行吗?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张羽认为,小区物业服务费属于公共性服务收费,小区共有部分与业主专有部分具有紧密联系,每一位业主都会从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共有部分的管理与保养中受益。所以,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入住,都有支付物业费的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依据该法条,孙先生既然已经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那么,他就不得以没有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如果孙先生拒不支付物业费,会有什么后果呢?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由此可知,如果孙先生拒不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要求他支付物业费,但不得以停水、停电等方式来催缴。
再有,孙先生的房屋虽然空置,但物业公司一直在为他提供各种约定的服务。如果孙先生等业主以房屋空置为由不支付或少支付物业费,会减少物业公司的收入,不可避免地导致物业服务质量降低,对其他业主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即使房屋空置,业主也要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