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1年7月6日第6版
【案件回放】
甲公司(有限责任)成立于2012年,有李某和张某两名股东,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李某认缴150万元,实缴50万元,未缴100万元;张某认缴50万元,实缴10万元,未缴40万元。前不久,王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欠款并获得法院支持,可申请执行时发现,甲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那么,能否将股东李某和张某追加为被执行人呢?
【律师评析】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律师、实习律师李中美解答:根据《公司法》第三条之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公司与股东是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在二者未混同的情况下,原则上不能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但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规定,股东未缴出资,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李某和张某作为甲公司的股东,在出资缴付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即申请执行人王先生的利益。王先生有权追加李、张两人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其分别在未缴的100万元与40万元范围内对申请人王先生的债权承担责任。
律师提醒,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在与资信欠佳的公司交易时,债权人要及时关注债务人公司的注册资金缴纳情况以及公司的股东是否实缴;如果没有实缴,在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时,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