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赠与合同有关规定解读
2022.02.21

民法典赠与合同有关规定解读


    赠与合同,是民法典合同编中的一种典型合同,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关于赠与合同,民法典相较于《合同法》有哪些新变化?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呢?

    一、增加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助残”限制。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相比,本条规定增加了“助残”,且须“依法”的公益情形。此种情形下,赠与人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突出描述这一内容,进一步彰显了法律对残疾人群体权益的保护,有助于引导公众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主动参与社会助残事业。

    二、明确了承担不交付赠与财产的赔偿责任适用范围。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合并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有关内容,明确只有在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情形下,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才须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赠与人因一般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并非依法不得撤销的赠与合同,即便赠与人是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留了《合同法》关于撤销赠与的三种法定情形。

    一是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合法权益的。原则上,如有生效的刑事或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即可适用本款。二是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主要包括夫妻之间、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以及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这几类情况。三是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主要针对附义务赠与合同而言。

    四、区分了撤销赠与和赠与人穷困抗辩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简单来说,撤销赠与的,赠与合同自始无效,已经赠与的财产可以请求返还。而因穷困产生赠与抗辩的,赠与合同仅向将来消灭,已经赠与的财产则不得请求返还。


本文作者:

潘强(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

陈珊(天津城建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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